吴忠市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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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件2
宁夏财会监督“十不准’’工作纪律
一、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,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;
二、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、电话费等费用;
三、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礼金、礼品、消费卡、纪念品、有价证券、移动支付红包、虚拟货币、支付凭证等;
四、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和娱乐等活动;
五、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;
六、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;
七、不准在非工作场合接待被监督人、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,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;
八、不准隐瞒、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、违规问题,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、打击、报复被监督人;
九、未经财政部门批准,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、透露工作信息;
十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、处罚,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、处罚的种类、幅度。
附件3
宁夏财会监督“四严禁’’工作要求
一、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。
二、严禁以授课费、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。
三、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。
四、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。